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7民初27554号 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校某,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校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