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18438号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常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向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46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3537元,由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