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宿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302民初209号 原告: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3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810306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宿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埇桥区三八街道祥生江山樾2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PGXF5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公司)与被告宿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生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2367.23元整,给付自2024年9月6日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6月签订《宿州江山樾二标防火门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工程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案涉项目经贵院(2023)皖1302民初2831号判决书确定案涉项目结算金额为1647344.66元,剩余工程结算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到期后无息支付,案涉项目质保期在2024年8月6日已到期,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至现在仍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2367.23元整未付。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祥生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蓝盾公司与祥生公司签订《宿州江山樾二标防火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蓝盾公司为祥生公司开发的祥生宿州江山樾项目二标段的主楼(不含进户门)、避难间防火门、主楼地下及人防车库防火门(含门框)等提供防火门供货与安装服务,合同签约总价1598464.87元。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按合同计价原则计取费用,办理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工程结算款的5%为质保金,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在保修期满后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蓝盾公司进场施工,产生的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合计为96908.45元,蓝盾公司和祥生公司均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因祥生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款项,蓝盾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作出(2023)皖1302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工程款总额为1647344.66元,但因当时质保期未届满,对于5%的质保金未予判决。质保期届满后,蓝盾公司于2024年8月6日提交质保金付款审批单,但祥生公司未付款。为此,起诉来院。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2023)皖1302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书、质保金付款审批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蓝盾公司与祥生公司签订的《宿州江山樾二标防火门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蓝盾公司与祥生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后,依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且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总工程款1647344.66元已被生效的判决予以确认。现质保期已经届满,蓝盾公司要求祥生公司退还质保金82367.2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祥生公司未退还质保金给蓝盾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对蓝盾公司要求被告自2024年9月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宿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82367.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2367.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自2024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0元,由被告宿州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