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民初8238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
被告:苏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02月25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5元,诉讼保全费3455元,合计8290元,由原告上海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