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甬知初字第395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Ltd.)与被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Ltd.)于2014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Ltd.)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