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坤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银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恒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民辖终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银春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165弄2号二楼。 负责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119号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5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专属专门管辖:■不动产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港口所在地□主要遗产所在地□铁路运输□海事□军事□知产□金融 据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