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民辖终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银春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165弄2号二楼。
负责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119号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5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专属专门管辖:■不动产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港口所在地□主要遗产所在地□铁路运输□海事□军事□知产□金融
据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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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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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