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2执80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277弄119号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银春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165弄2号二楼。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上海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市闵行区银春小区业主大会履行(2020)沪0112民初427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54,627.6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3年05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本院(2020)沪0112民初427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自上海A有限公司出具审价报告并送达上海恒坤建设有限公司及上海市闵行区银春小区业主大会后的一周内,上海市闵行区B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080,361.75元;然上海A有限公司尚未出具审价报告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因此,被执行人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恒坤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