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6256号
原告:李成国,男,1969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工业区亿松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双龙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西路1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
原告李成国与被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通双龙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 姝
审 判 员 沈 洁
人民陪审员 刘 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