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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410号 原告:李成国,男,1969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工业区亿松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成国与被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沪0120民初1394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3)沪0120民初1394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1410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139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倪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