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031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红(系原告****姐姐),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工业区亿松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沈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