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7420号
原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车锡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源,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案号为(2021)沪0120民初6256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1)沪0120民初6256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7420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625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沈 洁
书 记 员
周丽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