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昊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2346号
原告:上海***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工业区亿松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车锡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源,上海市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案号为(2021)沪0120民初21031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1)沪0120民初21031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22346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2103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沈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丽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