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3民初5396号
原告:上海松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工业区亿松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11556086。
法定代表人:车锡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香格里商务中心A幢808室。
法定代表人,张蓓蓓。
被告: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朝阳路1号世纪花苑8幢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986240015。
负责人:张蓓蓓。
被告:南通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综合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551589133。
法定代表人,张蓓蓓。
原告上海松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南通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松昊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松昊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昊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上海松昊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庭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管飒爽
书 记 员 吴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