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23民初4471号
原告:上海松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工业区亿松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11556086
法定代表人:车锡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勤明,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香格里商务中心A幢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88301900H
法定代表人:张蓓蓓,经理。
被告: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朝阳路1号世纪花苑8幢114。
负责人:张蓓蓓,经理。
被告:南通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综合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蓓蓓,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上海松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启东市众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南通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松昊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无必要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松昊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昊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上海松昊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琳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婧萱
书 记 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