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26990号之一 原告:青岛***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结构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269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8,827.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被告于2022年1月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8,827.73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