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322号
申请人: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7621931XQ,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兴亭路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雍,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3773X,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瑜。
申请人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1162776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277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