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1民初8376号
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区汾扬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市经济开发区**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