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1执3277号 申请执行人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前支付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87309.27元(已扣除退货款1115650元)。如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不足额支付的,则支付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实际欠款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苏0681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诚脉紧固件有限公司、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向破产庭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苏0681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诚脉紧固件有限公司、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通东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1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