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5630号
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保全费700元,由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芦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