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5628号
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保全费300元,由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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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芦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