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5631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欧冠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司马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09民初5631号 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74433603P,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杨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欧冠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57A5C,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固德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欧冠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欧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准许。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冠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德公司诉称:原告是麦卡xx器材(陆河)有限公司(下称麦卡公司)的全资股东。自2017年10月开始,麦卡公司向被告欧冠公司供应白云母硬板,货款总计金额为131652.4元。2018年12月5日被告欧冠公司对上述欠款事实予以确认。2019年初欧冠公司支付了25000元。2019年4月14日,麦卡公司将其对被告欧冠公司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欧冠公司支付货款10665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665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的金额为2663元);2、被告***对被告欧冠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欧冠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5日,麦卡公司***与欧冠公司***就东莞市欧冠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超期款事宜形成《会纪要》一份,纪要载明欧冠公司确认结欠麦卡公司货款131652.4元,欧冠公司承诺在2018年12月30日前将上述欠款全部付清,如逾期支付,麦卡公司有权按照不足支付部分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具体支付方式为2018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71500元,2019年1月15日之前付清60152.4元。***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后欧冠公司支付了25000元。 2019年4月14日,麦卡公司作为转让人与固德公司作为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麦卡公司将欧冠公司欠麦卡公司的货款106652.4元转让给固德公司,转让债权包括主债权及与主债权有关的其他从权利等各项合同权利均包含在内。 另查明,欧冠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唯一自然人股东。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债权转让协议》、欧冠公司工商信息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因两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审核后,对原告提供的会议纪要、债权转让协议、工商信息予以确认。根据会议纪要的内容,麦卡公司与被告欧冠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对结欠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结算,欧冠公司应依约履行其付款义务。原告与麦卡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原告称未通知两被告债权转让事宜,故自两被告收到本院的证据副本之日即2019年5月28日起视为已通知债务人,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欧冠公司在签订会议纪要后支付了25000元,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欧冠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会议纪要,双方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约定了具体付款的时间,故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4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015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欧冠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欧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欧冠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665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015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东莞市欧冠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3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13元,由被告东莞市欧冠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法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