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9执6140号
申请执行人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74433603P,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杨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市欧冠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57A5C,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陈屋兴三路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欧冠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东莞市欧冠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665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6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015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对被告东莞市欧冠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3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13元,由被告东莞市欧冠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法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本院退还。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固德电材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09165元、执行费1537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2019年8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二、2019年8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69.67元,依法发放至申请人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2019年11月18日,依法委托至被执行人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调查其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2019年11月14日,告知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未履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再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调查材料、委托调查函、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立案后,执行到位5069.6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告知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未履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再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年以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