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54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驰路557号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4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45,70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沪0110财保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宝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845,701.88元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宝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845,701.88元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