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54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驰路557号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4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45,70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沪0110财保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宝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845,701.88元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宝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845,701.88元相应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