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540号
申请人: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驰路557号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4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45,70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45,70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4,748元,由申请人上海***电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