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144号之一
原告:上海众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北随塘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姚龙昌。
被告:上海天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号233-F室。
法定代表人:虞利民。
被告:***,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众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砼物流有限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众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众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侃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