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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王某等与上海幸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02民初3796号
原告:***,女,201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理人:***,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的爷爷。
原告:***,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上海幸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河沿68号5号楼238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幸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幸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幸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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