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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725号 原告:上海优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7号(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赟,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江湾路444号4楼436乙。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优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结算款768,324.3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57,682元[以应付未付工程结算款768,324.38元为基数,以5.65%/年(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年上浮30%)为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5日(暂计485日),要求计算至被告付清全款工程结算款及违约金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弱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慈林医院机电安装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分包给原告,合同金额为170万元(包括设备采购款及安装调试费)。分包合同约定以下内容:1、付款方式: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已完成部分的50%作为进度款,工程验收通过付款至65%,工程结算后付款至95%,剩余5%作为保修金。2、竣工结算:竣工验收通过后60天内,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报告,结算报告经双方经办人员、负责人、经理签字后生效。被告在得到业主相应款项后30天内向原告支付除保修金以外的工程尾款。3、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可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8月14日,原、被告就标的项目的增补事宜签订《项目补充协议》,双方确认增补金额为50万元,付款、验收按分包合同执行。2015年5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楼宇自控系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标的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同年12月24日,双方签署《慈林医院项目机电安装-楼宇自控系统工程结算清单》,确认标的项目总金额为2,203,188.38元,被告已付款金额为1,004,864元,未付款金额为1,198,324.38元。2016年中旬,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工程款后提出对标的项目重新组织验收,原告为获得工程款尾款同意配合原告再次验收。之后,因被告又迟迟不安排验收,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告发送《竣工验收催告函》,要求被告于月底前安排验收;2016年10月28日,被告回函称于2016年10月31日组织被告、业主、中建八局验收;验收当日,中建八局告知原告项目已于2014年7月竣工并通过验收,被告与中建八局于2016年8月完成了项目结算。据原告查询,慈林医院确已于2014年6月26日正式开业。2016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结算催告函》,将验收情况告知被告并要求被告尽快结算,之后被告根据“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至65%”的约定分别于2016年12月及2017年1月向原告付款20万元及23万元,至此,被告总计向原告付款1,434,864元,即标的项目总金额的65%。剩余款项被告以中建八局未与其结算为由至今未予支付。2020年6月29日,原告得知被告已经收到了全部工程款后,再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尾款,被告又以验收未通过为由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买卖合同,故本案应当使用关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原则,由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原告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建设工程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