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85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上海至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4054981B)。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号*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博、蒋聿德,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号**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至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至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上海至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马红伟
人民陪审员 周惠祥
人民陪审员 姚定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