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2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克山路550弄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明,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6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金 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晶晶
书 记 员  李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