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沈飞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远军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沈飞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9823号 原告:江苏远军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溪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沈飞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258号40幢401室-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远军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沈飞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 经查,原告江苏远军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远军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