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沈飞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4505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镇大石桥村12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258号40幢401室-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