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4505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镇大石桥村12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258号40幢401室-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