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沈飞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时代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581号 申请人:**,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行政村**自然村1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1972********。 被申请人:济宁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华勤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TL3L48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258号40幢401室-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87383625L。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南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3219445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济宁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4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保险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