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8269号 原告: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秋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1月9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为清自来水给水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