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民初8650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知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上海知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贤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被告知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知贤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编号为XXXXXXX的图片的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富昱特公司侵权赔偿金10,000元;3.赔偿富昱特公司合理费用4,000元。庭审中,富昱特公司确认知贤公司已将编号为XXXXXXX的图片删除,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系编号为XXXXXXX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著作权人,其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及维护该图片的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采法律措施。知贤公司未经富昱特公司授权在其官方微博“上海知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微博)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上述图片,其行为侵害了富昱特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海知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富尔特公司(英文名称:IMAGEMORECO.,LTD.)的网域名称为www.imagemore.com.tw,申请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日期至2021年1月23日。2016年5月6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其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复制、发行、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的权利,同时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该授权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授权委托的起始期追溯到委托人首次授权受托人的时间,即2009年1月1日;授权委托的终止期至2030年12月31日。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
涉案图片在富昱特公司网站www.imagemore.com.tw上的展示信息显示,图片编号为XXXXXXX,拍摄日期为1999年11月19日,网络发表日为2000年3月20日,图片内容为两个不同颜色的中国结。图片下方印有“IMAGEMORE”字样的水印,网页左上角有“IMAGEMORE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标识,网页下方有著作权声明显示“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昱特公司经富尔特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昱特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富昱特公司的损失。富昱特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
2016年5月29日,经富昱特公司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涉案微博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并出具认证证书三份:1.文件名称:上海知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证据保全过程外部录像文件.mp4;2.文件名称:上海知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证据保全目标文件.docx;3.知贤.exe。上述时间戳附件显示知贤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11:26在涉案微博发布的一篇为“国粹饰家风情小物打造中国风……”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经比对,涉案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享有权利的编号为XXXXXXX的图片一致。审理中,富昱特公司确认涉案图片已经删除。
以上事实有富昱特公司提供的(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XXXX号公证书、(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XXXX号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富昱特公司提供的(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XXXX号公证书,作为主张损害赔偿金额的参考依据,知贤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图片许可费用与图片大小、类型、用途等密切相关,而上述合同中的许可图片并非涉案图片,富昱特公司与案外人之间协商确定的该许可费用无法作为本案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富昱特公司主张合理费用4,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表示由法院酌定。
另查明,知贤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03年9月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涉案微博认证主体为知贤公司。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而富昱特公司为该图片的著作权人。知贤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富昱特公司的涉案图片,侵犯了富昱特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富昱特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知贤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图片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关于合理费用,虽富昱特公司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到维权确实会发生相应费用,故该项诉请亦由本院酌情确定。关于富昱特公司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此予以准许。关于富昱特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知贤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此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知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赔偿金1,000元;
二、上海知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000元;
三、驳回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元,上海知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田力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齐赛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