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陈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赵某与谈某某、延锋汽车饰件系统仪征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民终17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仪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锋汽车饰件系统仪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仪征)汽车工业园屹丰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陈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定路**弄**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延锋汽车饰件系统仪征有限公司、上海陈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1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陈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8元,依法减半收取584元,由赵某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