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顶新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4108号之一
原告:上海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顶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枫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顶新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顶新油脂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叶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祝佩英
书 记 员  徐佳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