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229号
原告:淮安市富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467792。
法定代表人:刁品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梅、胡静,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59267XN。
法定代表人:张振荣,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淮安市富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青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