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2民初8597-1号
原告:淮安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宝。
被告: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寿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捍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苏宁。
被告:淮安市清元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
第三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浦楼街道办事处浦楼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连兵。
原告建新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市清元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浦楼街道办事处浦楼居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建新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新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淮安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建军
人民陪审员 郑蓉华
人民陪审员 徐莉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