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5民初2958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上海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酒龙路292号1幢一层Q区1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881457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上海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告后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九月六日
审判员***
二○二四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