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恢5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53931010K,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吴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苏1204民初2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查明,1.2018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18)苏1204民初261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江苏大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给付***135000元,分别于2018年8月2日前给付50000元;同年9月2日前给付20000元;同年10月2日前给付65000元。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负担291元,***负担300元;2.2018年8月4日,***通过案外人许华X荣银行卡转账50000元至申请执行人***银行卡内;3.2018年9月12日,案外人蒋x华向***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法院赔偿款20000万元人民币(贰万元整)收到人蒋x华2018.9.12”;4.2018年10月20日,案外人蒋茂华向***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礼培金三万元整(30000元)收款人:蒋x华2018.10.20”;5.2018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18)苏1204执3140号,执行标的3500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发放执行款3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日签收结案通知书。
另查明:1.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蒋x华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4月8日同居,2018年12月12日领取结婚登记手续;2.案外人蒋x华于2020年8月27日死亡;3.2017年7月31日,案外人蒋x华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在中医院取钢板)***收款人蒋x华2017.7.31”;4.本院(2018)苏1204民初2619号民事案件卷宗内2018年5月23日庭审笔录记载,申请执行人***认可收到***支付的15000元用于取钢板;5.案外人许x荣与被执行人***系翁媳关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案外人许x荣银行卡向申请执行人***银行卡转账支付5万元、向申请执行人***丈夫转交现金5万元及被本院强制执行35000元的方式,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135000元的给付义务。本次执行中***已交纳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元。对于申请执行人***主张的10万元执行款的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执恢596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