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2民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148号体育西苑3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联系号码151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上诉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仲巴县人民法院(2023)藏0232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162元,减半收取4081元,由上诉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