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246号
原告:常熟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于2025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常熟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