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7675号
原告:***,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盛海路66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933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诉被告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