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912号
申请人: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石公路505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人民币6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