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912号之一
原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石公路505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区***上**57号。
被告:***,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区***上**45号。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