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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912号之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0912号之三
原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石公路505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沪0116民初1091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已撤回本案诉讼,诉讼保全应予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审判员***
二Ο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