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7442号
原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石公路505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工路225号1幢28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上海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321号9楼、1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震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城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匆匆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