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3民初481号
申请人:艾某某,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重庆山语(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8号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5084308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日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河沿68号6号楼520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483846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贵州贵正(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严某某,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艾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上海日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某某、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艾某某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五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价值565809.22元财产以及被申请人上海日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名下的565809.22元的债权,并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艾某某申请查控、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上海日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某某名下银行账户565809.22元财产以及被申请人上海日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名下的565809.22元的债权的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565809.22元财产的保全申请,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申请查封五被申请人价值565809.22元财产的不动产的保全申请,未提供任何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上海日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严某某名下银行账户565809.22元以及被申请人上海日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名下的565809.22元的债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50.00元,由申请人艾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