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执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日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483846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爱国,上海同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19549483C。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日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5执6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