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3902号
原告:上海日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河沿****楼**(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晁明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青,上海东炬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兵。
原告上海日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兆公司”)因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日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日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日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幸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好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